日前公佈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迴法庭,審理跨行政區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辦理跨地區案件。巡迴法庭,跨行政區劃法院檢察院,相信很快會從文本設計走向實踐探索。
  其實在一年前,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的公報就已提到,“改革司法管理體制,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圍繞省以下法檢人財物統一管理,各地有了一些初步的實踐探索,也發現了不少難以消化、摸不清頭緒的問題,更有很多操作層面的討論,對“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直到此時才有了清晰的措施。
  有媒體報道,上海將單設行政法院受理“民告官”,具體做法是由原本就相對獨立於地方政府的鐵路運輸中心法院改造或管理。昨日南都專訪廣東省高院院長鄭鄂,亦提到行政案件在廣東一些地市的跨區域集中審理。早已有之的諸如海事法院、鐵路法院更側重所涉案件類型的專業性、領域性,此次由執政黨中央全會力推的跨行政區劃司法機關,則著力求解司法排除地方黨政干擾這一核心難題。雖然也有專業性案件集中審理的考慮,但排除地方干擾,破除地方保護,毫無疑問是改革的核心目標。
  跳出現有行政區劃的束縛,旨在探索設立從一開始就盡可能沒有行政權力干擾的司法架構,這一判斷的前提在於,對於司法權力運轉現狀的普遍共識——— 各級地方黨政機構,由於對隨之設立的司法機關人、財、物的掌控,也由於司法機關本身依附於行政機關人才評價、獎勵機制的原因,不論是以機構名義還是以私人名義干預司法機關行使職權,影響甚至完全操控法院判決結果,並不是太難的事情。在這一層面,其實並沒有特別明顯的案件類型區分,行政案件輸贏關係到地方政府顏面,民商事案件動輒牽扯地方經濟發展大局,甚至一些刑事案件也由於程序不彰、錯上加錯乃至畸形維穩思維,而導致判決結果與公檢法部門利益乃至地方利益的捆綁。
  在此基礎之上的跨行政區劃建立法院、檢察院,被視為司法掙脫干擾的強有力舉措,與此同時,在建立巡迴法庭、探索跨區域司法之外,大部分與行政區劃依然重合的地方司法設置,同樣需要擺脫干擾的制度努力。從目前的改革路徑看,其一是省以下法檢人財物統一管理的推行,尤其是法官遴選、人才評價等機制的具體細節安排,需要考慮在排除地方行政權力干擾的同時,避免法院、檢察院系統內部的行政化加劇;其二則是對於黨政干擾司法的法律責任明晰,仍然需要更進一步的剛性設計。四中全會決定中提到,對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過問、干預司法活動,不僅要全程記錄,而且要嚴格追責,這一措施的細節化落實尤其值得期待。
  不論是巡迴法庭,還是跨區域司法,作為旨在擺脫地方黨政權力干擾的制度嘗試,實質上意在避開現有干擾,實現司法的超脫。相對而言,地方司法機關正在同步推進的“內外去行政化”改革,或許更艱難。  (原標題:[社論]司法排除干擾,跨區域巡迴只是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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